海南东方城管被指选择性执法遭索赔450万元

2013年08月12日07:50  人民网

  人民网海南视窗8月12日电(记者 宁远) 今年5月30日,人民网海南视窗报道了海南省东方市在一次声势浩大的“拆违”行动中拆除了当地八所镇皇宁村村民52幢、一万多平方米“违建”。但当地村民认为,由东方市城管部门牵头组织的这次“拆违”不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且存在“只许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的选择性执法(详见本网2013年5月30日报道《同日告知同日处罚 东方城管被指违法"拆违"》)一事,在社会上引发广泛关注。

  如今这一事件有了最新进展,在这次“拆违”行动中房屋被拆掉或破坏的5户人家将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有关损失约450万元。

  城管部门被指“选择性执法”

  原告卢朱富、符香桃、卢炳胜、卢炳丽、卢炳峰等在诉状中称,被告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2013年4月5日作出的东综执决字(2013)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原告未经规划报建,擅自在新小线规划区范围实施建设行为,没有任何事实根据。

  他们称,第三人东方市八所镇皇宁村民委员会在2006年9月12日将位于皇宁村十字路以北一块410平方米土地,批给原告作宅基地,并缴纳了5330元的管理费。原告在2011年10月10日,开工改建住宅,并于2012年10月共计花费80万元建成3层装修完毕约500平方米住宅,其后直接入住新房。未料2013年4月17日,被告突然要求原告立即搬出新房,并将原告一家缩衣节食,东挪西借,筹措巨款改建的住宅予以强制拆除。

  他们认为,原告改建住宅时没有任何政府部门告知原告需要办理规划报建许可,而且农村在自己宅基地上建房也从来没有过需要办理规划报建的情况。至于被告处罚决定书中所指的“新小线规划区内”,原告也从未听过该规划存在。而且与原告同期建成入住的其他村民新建的住宅及同一平行面上的新建住宅也有没被强制拆除,被告明显是选择性执法。

  卢朱富等人认为,他们新建住宅时,既不存在所谓的“新小线规划区”,也不需要规划报建,被告认为原告新建住宅为违法建筑也就没有相应的事实根据。

  提出450万元赔偿请求

  卢朱富等人称,被告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东综执决字(2013)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未直接将该处罚决定书交给原告,因此原告并不知道被告已作出行政处罚,原告是被告在强拆时才听说被告说已经做了行政处罚。因为原告没有接到过被告所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然被告也不可能听取原告的陈述、辩解。故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所做的东综执决字(2013)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依法不能成立,应为无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他们认为,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新建住宅前,既没有告知原告,也没有张贴相应的公告,而且在2013年4月15日八所镇人民政府还召集原告等皇宁村的村民开会,告知原告等皇宁村的村民建房要办理“一书两证”,还告诉原告等皇宁村村民应该怎样补办相关手续。谁知到了2013年4月17日被告突然将原告的新建住宅予以强制拆除。故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卢朱富等人认为,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既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作为依据,也没有按法定强制拆除程序进行,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东综执决字(2013)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80万元。

  据悉,与卢朱富同时提起诉讼的还有张壮杰、卢保奉、杨文、王黑妹4家,5家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合计约450万元。此外,还有几户村民也准备就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的赔偿金额接近千万元。

  城管部门辩称“拆违”合法

  记者了解到,在5户村民向东方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之后,东方市法院认为不便受理,遂报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海南二中院审查认为,该案案情较为复杂,属于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遂在7月8日作出裁定,裁定该案由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截至目前,昌江县法院尚未确定开庭日期。

  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在递交给法院的答辩中称,卢保奉等人的房屋位于东方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及新小线规划范围内,未取得合法土地权证,未经城市规划部分批准许可,为依法办理报建手续就擅自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等相关规定,属于违法建筑,依法应予以拆除。因此,该局对其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和有法律依据的。此外,由于皇宁村委会不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没有审批和许可和报建房屋的权力,因此无论卢保奉等人的建房用地是否合法取得,其所在村委会是否同意其建房,均不影响其违法行为的存在。

  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时认为,该局对卢保奉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处罚决定合法有效。在依法认定卢朱富、张壮杰、卢保奉、杨文、王黑妹等人所建的房屋为违法建筑后,于2013年4月5日向东方市政府报送相关拆除请示,市政府分管及主要领导均批示同意。其按照市政府的批示对卢朱富、张壮杰、卢保奉、杨文、王黑妹等人的违法建筑进行强拆。因此本次活动是依法行政,而不是违法行为。而且,本案也不符合行政赔偿的条件,原告方请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卢朱富、张壮杰、卢保奉、杨文、王黑妹等人的诉讼请求。

  对于本案进展情况,人民网海南视窗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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